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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筹建申请文件。
  (二)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师资来源及规划,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规划;
  (五)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六)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校园平面规划;
  (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申报筹建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建校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正式建校申请文件。
  (二)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情况报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组成,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筹备情况。
  (五)学校资金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六)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活情况等;
  (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还须同时报送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教育现状与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1月底前受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各市上报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文件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省教育厅暂不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依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论,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之日起,应在4年限期内达到规划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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