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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打假联合行动的时间安排是,从现在开始至2001年2月12日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主要是制订行动方案,搞好宣传发动,形成舆论声势;第二阶段2000年11月16日至2001年1月10日,主要是监督检查、端窝打点和治理整顿工作;第三阶段2001年1月11日至2001年1月25日,主要是结合节日市场检查开展打假工作;全省打假联合行动于2001年2月12日结束。
  对重点产品,坚持生产、流通两个领域一齐抓,通过监督检查、专项打假和打假保优,广泛发动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调查线索,核实案源,狠抓大案要案。重点解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标识及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效产品的问题。
  对重点市场,要限期整顿。一方面组织自查清理;一方面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柜台、查仓库、查进货渠道,清除假冒伪劣商品,并追根溯源,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断假冒产品进货渠道,堵住假冒产品源头。要通过治理整顿建立质量自律机制,落实质量监控措施,规范质量行为。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清出市场。
  对重点区域,要区别情况,分类治理。对假冒伪劣生产窝点,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对未登记注册,无证生产、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具有基本生产条件和发展潜力,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的企业,重点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产品标识,严格生产管理,完善质量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尽快达到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螺纹钢等建筑钢材生产企业的整顿,坚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四、打假联合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打假联合行动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省政府确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全省打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青岛海关、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山东总队参加,负责对打假联合行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打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打假联合行动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打假联合行动的领导、组织和推进。
  (二)坚决惩治严重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该处罚的,该没收的,该吊销证照的,该取缔的,一定要处理到位,决不手软。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突破大案要案,惩处首恶分子。对为制假售活动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产品质量法》坚决查处。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对屡打屡犯、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有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直接督办;对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省、市打假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联合督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效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和干扰、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检查、打假的,要报省有关部门,由省监察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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