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鲁政发〔2000〕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要求,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各级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并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新的动向:流动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且形成了一些假冒伪劣严重,在全国全省较有影响的专业批发市场;一些造假活动越来越本地化、隐蔽化、规模化,并出现一些较有影响的假冒伪劣商品专业生产区域;有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忽视了打假治劣工作,有的甚至把打假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错误地采取地方保护措施,放任了假冒伪劣现象的蔓延,导致一些地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打假的事件发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省改革开放的形象,破坏了投资环境,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败坏社会风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投资环境的需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大局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打假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要立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深入开展一场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打假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