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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二、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适时调整。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集中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同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
  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中央、省驻济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省驻其他市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及各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七、管理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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