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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下发以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原则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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