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行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对物价、收费、环保、市政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保证审批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
6.改善审批技术手段。通过加强互联网络媒体建设,完善政府信息传播手段,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四)加强审批监管
1.建立和完善审批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实行承诺制。对每个审批事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措施。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定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和审批与监管分离制度,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加强对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监管措施的,审批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不具备行政审批(许可)条件或者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审批或者注销行政许可证照;发现行政许可证照持有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广泛的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加强对审批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应当依法查处,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要求
这次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争取2000年底基本完成。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底前):宣传发动,统一认识。8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明确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部署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监督这项改革。
第二阶段(10月底):部门自查自清,提出改革方案。省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承担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许可、审查、审验、登记、核准、备案等)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10月底前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取消、合并、保留或者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意见。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说明其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或者理由。
第三阶段(12月底):统一审查,批复方案。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各部门上报的改革方案逐一进行审查,通过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省政府分批公布各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方案,未经公布的审批事项,原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