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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3.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对竞争性项目或者指标,凡是可以实行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操作的,一律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解决。
  4.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协议,结合国家和省清理、修订与经贸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情况,取消那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和对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审批项目。
  5.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者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督和宏观协调。
  6.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的具体条件或者能够实施事后监管的,应当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7.由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确需进行管理的,须经省政府重新审定,并改为核准或者备案。
  8.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而部门自行设立审批的,应当取消审批,一律改为核准或者备案。
  9.对国家明确规定审批,根据本省实际又必须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擅自超出的,应予取消。
  10.应当取消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从严控制审批事项
  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加强宏观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国有资产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三)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1.严格规定审批条件(标准)。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出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标准。
  2.简化审批程序,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的,其他部门不得参与审批。在审批部门内部,应当明确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审批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应当实行一站式或者窗口式服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简化运转手续。
  3.明确审批时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规定严格、科学、具体的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审批时限的,不得延长。
  4.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科学、规范、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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