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鲁政发〔200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琐、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和公正廉洁以及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性。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真正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省级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明确和规范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强化审批监管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企业、事业组织自主或者属于企业、事业组织自我规范范畴的审批事项,应当还权于企业、事业法人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政府非限制性的审批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前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事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的以外,都应当取消。对该类项目实行核准登记制,由申请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