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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其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确保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个人帐户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从优核定,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并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逐年提高。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对今年以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核实。凡未按规定发放和代缴的,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全部补发,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代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按规定应缴未缴的,要在10月底前制定出补缴计划,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月底以前要全部补缴完毕。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铁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不得截留、挪用。10月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发现违规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两个确保工作中出现新拖欠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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