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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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