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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年度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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