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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改制,坚决制止违规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不良贷款由商业银行转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债权的性质仍是金融债权。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省政府以皖政明电〔1998〕28号)文件转发各地、各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政府等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对于实施破产的企业,破产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它国有企业破产必须严格执行《破产法》的规定,非国有企业只能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避免借改制破产架空金融债权。企业改制破产要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在债务清偿中,要对各债权方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依法保护金融部门的权益。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段,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债权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在改制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四、切实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管理和支持,促进债转股企业增强内在动力,如期实现股权回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所持股份介入债转股企业的董事会,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落实兑现地方政府已作出的承诺,支持、督促债转股企业尽快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决不能“一转了之”;各商业银行也要转变观念,在坚持贷款的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尽快解决债转股企业的流动资产短缺问题;要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整合,全面提高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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