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3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60元,长丰县240元;
芜湖市市区320元,经济开发区3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60元;
蚌埠市市区3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60元;
淮南市市区310元,凤台县、潘集区260元;
马鞍山市市区320元,当涂县260元;
淮北市市区320元,濉溪县260元;
铜陵市市区310元,铜陵县260元;
安庆市市区31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6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4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1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60元;
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31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60元;
阜阳市市区320元,界首市、太和县290元,阜南县、临泉县、颖上县260元;
宿州市市区31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壁县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