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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意见

  乡镇企业结构调整,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继续抓好“1235”工程,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各市、县也要结合实际,抓好重点,培植示范典型,带动全面发展。
  四、强化政策和服务措施,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
  鼓励发展优势产业。对乡镇企业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开发、试验所得农业收入,在开发、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对乡镇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农业收入,按照当年或当季作物产量和价格折合成农业税计税常产,按4%的税率计征农业税及相应的农业税附加。对出口创汇企业,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企业以国内采购的货物或以自有生产资料、实物,向境外投资且符合退税条件的,视同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在出口配额分配上,对乡镇企业出口给予倾斜。统筹安排一定数量广交会摊位,支持乡镇出口自营企业参与外经贸交易活动。
  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积极开展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雕琢名牌产品,塑造企业形象。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鼓励发展工业小区和专业市场。工业小区和专业市场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应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50%返还小区或专业市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具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的土地优先解决乡镇企业的建设急需,采取上地置换的方式使用土地,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入区企业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供水设施投资增容费等建设规费。小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3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技术入股,比例最高可达总股本的35%。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投资要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以上,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人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省“1235”工程骨干企业、省“明星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用工业、出口创汇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享受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自办科研所,以联合、股份、兼并等形式,积极开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技术合作。积极发展科工贸一体化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和提高。
  建立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并完善乡镇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1、从2001年至2005年,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乡镇企业贴息资金,用于乡镇企业出口创汇、“1235”工程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及环境治理等项目贷款贴息。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帮助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对依法破产的乡镇企业呆坏帐,金融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2、积极创办乡镇企业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科技型企业。3、省、市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网络。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企业教育培训事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有特殊贡献的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每年选拔200名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235”工程重点企业、省“明星企业”厂长(经理)到高校、党校学习,经考试合格毕业后,颁发相应文凭,享受国民教育待遇。设立省人才市场乡镇企业人才分市场,为人才供需见面提供服务。4、实施乡镇企业信息“进乡人企”工程,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社会各界创办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企业。5、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对全省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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