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近年来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超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各地可按照建立医疗救助金的意见,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上述三方面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肥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肥以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