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7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皖组字〔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