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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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