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大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九)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各级公安、邮政、市容环境、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