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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或游园项目内容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价格听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与公园游园项目的其他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约定公园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责任界限,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的原则。
  公园业主单位应根据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方案,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需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四)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的绿化和设施,遵守游园守则;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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