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八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游园守则和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业主单位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经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园、广场公园、敞开式公园实行免费游园;其他公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告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教师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公园,每日清晨对市民免费开放。具体时间和公园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园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的价格,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核定。公园的门票收入应当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