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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五)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金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中止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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