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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5日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受专利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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