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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对急需取水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竣工报告(包括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凿井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施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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