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井、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在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以及使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水许可制度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第五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