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车俊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价格评估、信息咨询、置业担保、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