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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一零三号)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8日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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