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和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每年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年度工资集体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一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员工大会或者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通过后应当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送达集体合同的签约双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