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提出协商要求和作出答复,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
第九条 集体协商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更换,须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