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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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