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推进依法治省,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级财政对市县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对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下年度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预算初步安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