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要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实行岗位固定与岗位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十一)建立事业单位人事聘用鉴证和争议仲裁制度。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按一定程序由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鉴证。建立和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一)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拨款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增长与单位收入增长幅度及财政拨款递减幅度挂钩的办法,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要通过搞活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工资收入档次。要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工资待遇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
(二)试行按项目分配的政策。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允许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三)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与其收入挂起钩来。要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四)加快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研究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与机关、企业保险制度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
五、切实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精减财政拨款事业编制。除自收自支或已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党政机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事业单位外,各地区、各部门均要完成事业编制总数精减15%的任务。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不搞“一刀切”,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精减编制、确定分流人员工作,要与优化队伍结合起来,保留工作骨干、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对中小学校,在编制和人员配备上要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