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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日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2000年12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三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除有免疫接种禁忌症外,均须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儿童免疫实行有计划的免疫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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