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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六)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全省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育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
  督导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督学应当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督学还应当具有10年以上的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县级人民政府聘任督学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督导内容,制定督导方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教育督导机构递交书面自查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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