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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学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团)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省的教育督导工作。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县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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