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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9号)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4日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游憩、休闲功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园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增加一些不收费的公园。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公园的建设,进行经营和管理。鼓励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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