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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4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9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所、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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