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0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4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鉴于《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中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使用的“社会抚养费”不一致,现决定对《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镇)街道征收”。修改为“社会抚养费实行乡(镇)街道征收”。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农村村民,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费、乡(镇)统筹费、计划外生育费中各筹集一部分作为奖励金”。修改为“农村村民,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费、乡(镇)统筹费、社会抚养费中各筹集一部分作为奖励金”。
三、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双方上年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倍征收计划生育费”。修改为“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双方上年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