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
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办法
(2000年10月11日政协第八届四川省
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积极通过提案参政议政,激励广大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努力为提案者服务,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政协的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以及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在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
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在每届期内,应组织一至二次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评定标准:
(一)优秀提案评定标准
1、提案能紧密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提案的提出经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有分析,有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提案经过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能促进党委、政府的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并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定标准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和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办理提案的各项制度健全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提案办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2、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及时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或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不敷衍搪塞;提案者反馈意见的满意率较高。
3、立足落实,抓出实效。提案办复后,对重要提案认真进行检查落实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定标准
1、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性有较高的认识,业务能力强,熟悉提案工作程序,能努力为提案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能够高质量地按时或提前完成提案工作任务,提案者感到满意。
四、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