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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针;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节能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区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的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石油消耗,增加电力消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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