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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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