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华侨在四川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
第三条 华侨投资或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其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投资总额25%(含25%)的视为华侨投资企业。
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定居后,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
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需要确认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