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安定稳定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三、删除原第三条,增加以下内容为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四、增加以下内容为第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和授权的其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办理”。
五、原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修改为第五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