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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
 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及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陈嘉星等10名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几点意见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后半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并与第三条条序对调。
  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第二章标题“生育”,修改为“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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