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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三款:“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一、第十三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和第十二、第三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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