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7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2000年12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确权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其内部单位的土地登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