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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联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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