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应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8、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原第八条第四款删去。
9、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10、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
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
11、第三章标题修改为:“议案的提出”。
12、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本条的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草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13、原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提交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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