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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0)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1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4、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5、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6、第六条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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