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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支持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各级干部。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通过多种渠道、多个层次、多种形式,使其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原则,反对迷信、反科学及伪科学的活动。
  科普工作应当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
  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
  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意见或主张,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八条 自治区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普工作予以扶持。
  自治区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创办、发展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和开展以科普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科普工作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工作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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