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二)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七、监督与处罚
(二十三)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四)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二十五)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页)的监督。
(二十六)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并保存60天,在主管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十七)网站(页)登载的新闻含有
《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违反
《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
(1)未取得开展从事登载新闻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登载不符合
《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来源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